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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去世前,将一份旧房契交给了大女儿……

        时间:2023-02-24 09:50:47 来源:   点击数:
        为祖宅归属几代人接续诉讼


        历经三级法院6次审理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
        一场跨越30年的房产纠纷
        终于画上了句号
        ……




        “我永远也忘不了母亲临终前拉着我的手殷殷嘱托,‘虽然许久没有回老家了,但你要记住落叶归根,这张旧房契是咱们家与故乡连着的最后一根线了,你可不要让它断了啊!’”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席某萍攥紧了手里的旧房契,红了眼眶……


        2022年10月24日,席某萍来到河南省孟州市检察院递交了检察监督申请书,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监督撤销该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一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以为这只是一件普通的行政纠纷案件,然而当办案检察官按照程序开始审查申诉材料时,却产生了重重疑问:一起申请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讼怎么会拖了4年之久?案件审理中为何诉讼程序空转了6次?申请人到底有多大的冤屈这些年执着申诉?为此,办案检察官展开了深入调查。





        图片




        源起

        祖宅归属引纠纷


        要说清楚这起案件,就要追溯到上个世纪。1982年5月,年近八旬的汪某兰来到孟州市法院,请求法院处理自己和养子汪某德的房产纠纷。原来,这对母子因生活不睦早已分开生活,因矛盾激化决定分割家产,但是涉及房产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孟州市法院经过民事调解,将汪某兰名下的9间房屋一分为二,临街的前院归养子汪某德所有,后院则归汪某兰所有。1985年,汪某兰去世,后院由女儿汪某波继承。后来,汪某波搬迁至河南省新乡市生活,她继承母亲的那部分房产一直空置。

        1992年,当地政府对案涉房产所在的街道进行扩宽,汪某德将自己的临街房屋向后退了4米,因此占用了一部分汪某波的宅基地,而汪某波因已搬至外地生活久未回家,加之当初因母亲的赡养问题与哥哥汪某德反目成仇断了联系,所以对自己宅基地被占用情况一无所知。 1997年,孟州市土地管理部门为汪某德之子花某平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无人提出异议,汪某德一方也未向土地管理部门说明宅基地另有他户的实情,土地管理部门将包括汪某波那一部分在内的全部宅基地登记在了花某平名下。 2007年,土地管理部门又根据花某平之女花某莹的申请,将土地使用者从花某平变更为花某莹。




        诉争

        三级法院6次审理未能息诉




        2018年,汪某波身患重症,将不久于人世的她对故乡的思念愈发浓烈,她决定回老家看看。回到阔别多年的家乡,汪某波惊讶地发现,她脑海里的祖屋已消失无踪。汪某波找到村委会询问情况,又通过向村里的老人打听,才弄清了祖宅的踪迹。

        2019年年初,汪某波将孟州市土地管理部门起诉至河南省济源市法院,以土地登记错误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花某莹的案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济源市法院认为,汪某波所诉的行政行为系土地使用权确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先提起行政复议,因此作出了驳回起诉裁定。2019年3月11日,汪某波向孟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7月25日,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土地管理部门为花某莹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维持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汪某波不服,再次向济源市法院提起诉讼,济源市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土地证所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由花某莹的父亲花某平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依法取得,花某莹又是在其父亲花某平去世后依法继承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按照程序进行了变更登记,因此孟州市土地管理部门为花某莹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汪某波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汪某波起诉撤销孟州市土地管理部门为花某莹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故驳回其起诉。随后,汪某波又先后上诉至济源市中级法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两级法院均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遂先后予以驳回。

        2021年7月20日,汪某波病逝。 去世前,汪某波将自己的两个女儿席某萍、席某红叫至床前,将从母亲汪某兰处继承的1950年政府颁发的旧房契交给大女儿席某萍,嘱托她们一定要要回属于自家的那部分祖宅。

        席某萍、席某红决定不再对向花某莹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进行诉讼,转而把目标放在了花某莹的父亲花某平身上。2021年11月10日,席某萍、席某红起诉至孟州市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孟州市土地管理部门为花某平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孟州市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属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并且孟州市土地管理部门为花某平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间为1997年10月16日,距席某萍姐妹起诉之日已超二十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席某萍、席某红姐妹不服一审裁定,向焦作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于2022年5月18日驳回二人的再审申请。席某萍、席某红姐妹决定向孟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监督

        检察听证实质性化解争议




        全面梳理完案情后,办案检察官发现,不论是汪某波时期还是席某萍、席某红姐妹时期,经手此案的三级法院的裁判均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正当,此案并不存在法定的监督情形。如果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但那样做不仅原有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势必会引起申诉人更大的不满。办案检察官反复掂量后认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可能会是本案的最优解。

        通过与申诉人席某萍的多次深入沟通,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她的“心结”所在: 席某萍之所以申诉上访,是认为多年来办理案件的机关只讲程序,并没有考虑到经年累月的诉讼消耗了她们一家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没能让她们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而母亲汪某波临终前的嘱托也在她脑海里常常浮现,不能忘怀。

        为了评估本案是否具有化解争议的可能性,检察官开启调查核实工作,先后约见村委会负责人,详细了解汪家老宅院及原房屋的现状及变化过程;上门实地查看案涉宅基地状态,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联系案外人花某莹了解其看法,询问是否有和解意愿。

        经过仔细调查,检察机关查明,因汪某波一家常年在外生活,且户口均在外地,当初对土地管理部门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前的公示行为并不知情,也未在此期间提出过异议,且其老屋因年久失修早已坍塌不复存在,村委会将其视为无主宅基地分配给花某平一家是合理的,因此花某平获得孟州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合法正当的,在花某平过世后其女儿花某莹依法继承此处土地使用权也是合法合理的。席某萍、席某红姐妹二人没有本地户口,村委会既没有过错,也没有多余的宅基地可供分配,因此村委会不能够为此负责。但是在1992年街道扩路中花某莹祖辈将地界后移也是事实,如果花某莹愿意为历史遗留问题作出让步,对席某萍、席某红姐妹作出补偿,此案争议就存在实质性化解的可能性。

        2022年11月25日,孟州市检察院就此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熟悉农村事务的人大代表作为听证员,案涉房屋所在村村支部书记、案外人花某莹到会参与。 通过听证,听证员们一致认为,席某萍一方既无房产又不属于本村村民,其主张继续使用原宅基地的诉求不符合法定条件,关于席某萍一方的老屋坍塌、部分宅基地被花某平一家占用等事项,建议同案外人花某莹协商解决。

        结合听证情况,办案检察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再度进行了释法说理和组织协商, 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花某莹自愿为席某萍、席某红支付1万元作为补偿;席某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表示乐于接受该结果,并息诉罢访。 至此, 一场跨越30年的房产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检察官说法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


        本案中,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正确,对于申请人的监督理由,检察机关依法不应支持。理由是:从程序上来看,由于申请人单方原因,导致该案诉讼时效超出法定最长诉讼时效;从实体上来看,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作为村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该权利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且席某萍一方已非该村村民,其身份不符合要求。再者,宅基地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非可继承的财产范围,户主无权将属于集体的财产通过遗嘱的形式转移至子女名下。实践中,在农村不动产财产范围内,当事人之间可继承的仅包括个人在宅基地基础上加盖的房屋等。在有房产可供继承的基础上,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相应的继承人才有权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本案中,虽然席某萍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几代人因祖宅归属纠纷接续诉讼,反映出百姓对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认知不足,如何在讲透法理的基础上,让申请监督人从情理上接受法律规定,从经年累月的诉争中解脱出来,是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重点。本案表面上看是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实则是亲属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检察官在掌握了案件的实质矛盾后,通过把握法、理、情之间的微妙关系,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并借助公开听证的手段,巧用智慧“外脑”,展开充分的释法说理和沟通协调,推动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办案效果。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