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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法并治视域下习近平法治思想初探

        时间:2021-11-11 17:20:27 来源:   点击数:

        德法并治视域下习近平法治思想初探

        陈革 于福林

        摘要:德法互补,共同治国,在中国由来已久,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国法文化的精髓。认真总结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的功用、相互关系、共同治国的历史经验,在德法共治视野下探索考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对于建设当代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史鉴价值。

        关键词:德法共治   法治思想  依法治国

        “德治”与“法治”二词自古以来就已经存在,是国家统治的两种相呼应的治理模式。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谋篇布局、审时度势之际将德法共治思想运用到中国运行的轨道之中,并将其推向新的历史高度。

        新语境下的“德治”,指的是通过弘扬道德的教化力量和约束作用来调解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护社会和谐和国家稳定。而“法治”则是指国家主体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形式来管理国家社会。德法共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充分发挥二者的效力,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衔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德治之路,将法律与道德相融合,同向发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描绘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新愿景,提出了一整套新范畴、新命题、新论断,形成了具有成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的治理法治理论,堪称“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思想”。一个政党执政,最怕的是在重大问题上态度不坚定,结果社会上对有关问题沸沸扬扬、莫衷一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风点火、蛊惑搅和,部分干部和群众被混淆视听,以致无所适从。所以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因此,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称之为“管总的东西”和“一条红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个核心要义,明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和基本内容,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性质和根本要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上了鲜明特征和标识。正如恩格斯所说,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旗帜和标识,具有方向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意义。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唯物论底蕴。习近平总书记的成长经历使得他十分了解中国国情,从北京的胡同到延安梁家河,河北正定县到福建厦门,国情意识是其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出发点,不管是在政治、经济还是法治建设都有体现。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提出要立足我国国情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常态、精准扶贫、新型大国关系等都是立足中国实际提出的新概念、新理念,十分接地气,概括性又强。在法治建设中,他也一以贯之地强调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他说,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一直重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因此提出要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针对中国古代丰富的法制智慧和资源,强调要注意研究古代的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坚决反对简单的拿来主义,反对“全盘西化” “全面移植”、照搬照抄。

         因此,习近平强调:“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二、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古往今来,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是,法治也不是万能的,治国理政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惩戒。  

        德治、法治的思想和实践贯穿中国历朝历代,德法合治实则是中华政治文明的瑰宝,是中国古代王朝兴衰更替的基因密码。早在两千多年前,周公就提出“敬德保民”“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他认为治理国家首先要彰明德行,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其次才能使用刑罚,而且必须“审慎用刑”,表明刑罚只是实施德教的手段之一。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隆礼重法”。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德主刑辅”“隆礼重法”思想,这是对周文王“明德慎罚”思想的进一步丰富与发展,并在德刑关系上进行了明确的主次之分。这一时期法家是“以法治政”思想的集大成者,他们十分重视法治的重要作用,强调一切依法而治,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管仲作为法家先驱之一,最早提出 “以法治国”的概念,并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为大治”(《管子·任法》)。汉代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到了唐代,人们更是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一方面推行德治,通过“贞观修礼”建立一整套道德体系;一方面推行法治,制定严密的《唐律》。宋元明清时期基本延续了德法合治的传统。

        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如汉唐时期的盛世,正是礼法并举、德法合治的时期。反之,单纯德治如周代,最终导致礼崩乐坏天下大乱;而单纯法治如秦代,则最终导致二世而亡。域外经验也是如此。历史证明,凡是既注重法治又注重德治的国家,治理效果都比较好;单纯靠法治或德治,都难以把国家治理好。

        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以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为依据、以德法共治为主题,强调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的同时,也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从而提高全民族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习近平强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德法兼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契合,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需要。

        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是制度化的道德,道德是藏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首先,法律要发挥作用,必须使全社会成员信仰法律、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面前无“特权”的准则,制定法律红线、划清法律底线。做到立法公正、执法严明,司法无误。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领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在“害怕”法律准则的基础之上能够尊崇法律、信仰法治精神,“实现从‘遵法’到 ‘尊法’、由‘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向‘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切实转变。”

        三、德法并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都是必需的。法治是一种局限于公法领域的国家治理模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阐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纵观中国几千年历史,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中需要共同发挥作用是常态。换句话说,法德并举古而有之。在选择治国方略时,各个国家(或地区)会因历史传统、民族性、文化定势等不同因素,对法与德也采取不同的取舍态度。在法与德的关系上,古今中外思想家和哲学家更是各有不同的主张。但无论如何,古今中外的国家治理都离不开严峻的法治和优良的德治,纯粹的法治或纯粹的德治都是少有的。即便偶尔出现纯粹的法治或纯粹的德治,也只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根据各自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现实需要或轻或重,或偏或倚。而我国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可以说是完美呈现了一种刚柔并济的现代化治理模式。

        在我国的语境下,多数学者认为,“依法治国”与“法治”同义。“法治,即依法治国,是以法为根据和准则来治理国家,是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的普遍根据。”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法治首先是一种理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其次是一种价值的体现;再次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这样的法治本质上是一种自然秩序,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形式正义。

        我国绵延几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包含着丰富的德治资源和法治资源。当前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在呼唤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通过强化法律,促进道德建设;通过加强道德,不断滋养法治,从而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首先,我国的法律凝结着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道德规范,守法体现了道德的最低限度。道德性是人类对法治永恒的追求,我国的法治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这是因为,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人们内在的守法意识就越强,建立法治社会的可能性越大,法治的实现程度也就越高。这一点在权力执掌者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众所周知,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个人长期执掌权力,即使有高尚的道德,若没有受到制约,也难以实行德治。其次,人类在选择了法治之后,通常还会继续用道德尺度塑造着法治的基本品格,滋养着法治。道德能够为法治的构建提供足够的观念和秩序支持。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没有完善的法律及其运行机制,就无法约束少数不法之徒,也难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没有完善的社会道德及其运行机制,社会日常生活中没有可供遵循的共同道德规范体系,民众就没有向善前进的方向,素质也不可能提高,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潜在因素也就大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