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某、黄某某销售“潮饮”一案宣判,许某某被西固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80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某支付消费者购买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52000元;黄某某被西固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许某某、黄某某承担消费者购买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连带责任,共计49000元;同时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这是近年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首起因销售“潮饮”而被判决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底至4月中旬,被告人许某某从何某某(另案处理)处共计购买了460箱“潮饮”饮料,自2022年5月3日起,被告人许某某共向黄某某等人销售“潮饮”饮料143箱,销售金额共计37300元,获利8160元。被告人黄某某自2022年5月6日起共销售“潮饮”饮料9箱,销售金额共计4900元,获利1900元。因该饮料内含的1,4丁二醇系非食品添加剂能与人体的乙醇脱氢酶发生反应直接产生γ-羟基丁酸,致使人头疼、肌松、嗜睡昏迷和呼吸抑制等,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案件办理:
将非食品添加剂加入饮料中,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打击和取证难度大,办案检察官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自行补充侦查、沟通会商等,不断夯实证据基础,逐步揭露犯罪本质,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审慎提出量刑建议。同时,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加强同公安、法院的协作配合,依法能动履职,精准打击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一直处于高压打击态势,保护群众舌尖上安全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三抓三促”行动实施以来,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迅速部署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揭示新型“三无”饮料的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对可疑“食品”“饮料”加强甄别,坚决守好民生安全底线,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