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
本案中,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正确,对于申请人的监督理由,检察机关依法不应支持。理由是:从程序上来看,由于申请人单方原因,导致该案诉讼时效超出法定最长诉讼时效;从实体上来看,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作为村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该权利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且席某萍一方已非该村村民,其身份不符合要求。再者,宅基地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非可继承的财产范围,户主无权将属于集体的财产通过遗嘱的形式转移至子女名下。实践中,在农村不动产财产范围内,当事人之间可继承的仅包括个人在宅基地基础上加盖的房屋等。在有房产可供继承的基础上,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相应的继承人才有权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本案中,虽然席某萍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几代人因祖宅归属纠纷接续诉讼,反映出百姓对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认知不足,如何在讲透法理的基础上,让申请监督人从情理上接受法律规定,从经年累月的诉争中解脱出来,是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重点。本案表面上看是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实则是亲属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检察官在掌握了案件的实质矛盾后,通过把握法、理、情之间的微妙关系,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并借助公开听证的手段,巧用智慧“外脑”,展开充分的释法说理和沟通协调,推动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