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调查中发现某鸭脖等商家销售未标识散装食品等问题,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成问题整改,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又能实现多赢双赢乃至共赢的良好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榆中县多家鸭脖店的商家没有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责任,在销售鸭脖、鸭头、凤爪等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相应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致使部分可直接入口的食品无任何密封装置直接裸露在空气中,存在受潮、霉变等食品安全隐患,同时经营者本身也无法准确把握所售食品是否都在保质期内,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风险。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致使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受到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介促履职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今年以来,榆中县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三个聚焦”为重点开展专项监督。一是聚焦重要时间节点。为守好食品安全的“底线”,在春节、五一等节假日食品消费高峰期,采取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等方式,对市场销售的散装食品进行详细检查,查找散装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的薄弱环节。二是聚焦重点领域。深入辖区超市、农贸市场等散装食品经营销售主要场所,围绕散装糕点、干果等直接入口食品和速冻、水产等冷链食品进行重点核查。三是聚焦重点问题。围绕散装食品未按规定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相应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问题,开展线索大排查,并对调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向经营者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诚信守法经营,为群众提供安全合格的散装食品。对发现的问题散装食品,检察官通过现场拍摄照片等形式固定证据,依法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加大对辖区内食品标识违法等问题的监督,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检察建议发出后,县院积极跟踪监督,确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三项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一是统一制作“散装食品标示签”,要求经营者对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详细标注、及时更新,确保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组织经营人员集中学习,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重要时间发放宣传单,在繁华地段开展现场宣传等,有效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三是综合运用“现场检查+计分管理+自查核查”以及监督抽检等多种监管方式,增加监管检查频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疫情期间的食品安全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通过食品诉前检察建议,及时督促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依法全面履职,推动散装食品贴上“放心标签”,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消除辖区食品安全隐患,共同构筑辖区食品安全“防护网”,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 |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