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申请受理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
大家好,欢迎来到“行政检察与民同行”普法栏目。上一期我们说到,行政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的核心职能,那么人民检察院依申请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呢?本期“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就为您作出详细解答。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不用担心,如果六个月后当事人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发现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不过同样需要受到六个月期限的约束,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四种情形,总结起来,就是当事人可以就法院的生效裁判结果、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行政案件执行活动问题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具体来讲,一是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二是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认为再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三是当事人认为行政案件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是对法院行政案件的执行活动,当事人认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证据材料。
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详细介绍了监督申请书需要记明的事项。一是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二是其他当事人的信息,其他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三是写明申请监督的具体请求。四是详述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以及事实和理由。这四项内容都正确填写,才是一份合格的监督申请书哦。另外,申请人还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需将副本向其他当事人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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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最直接和普遍的就是居民身份证。在没有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公民也可以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来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身份。
为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审核监督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需在申请监督的同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相关法律文书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案件整个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
举个例子,申请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亦被驳回。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时应当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就包括,一审、二审的行政判决书以及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书。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同时符合申请监督法定情形、申请监督期限以及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且案件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不具有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检察官提醒您,申请监督的事实及理由必须客观、正确,伪造或者虚假填写申请监督的事实或者理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