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兰州新区检察院以创建“天蓝蓝”检察公益诉讼品牌为牵引,立足兰州新区生态环境特点,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监督,探索建立了“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生态检察新模式,注重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中开展恢复性司法,取得良好成效。
针对兰州新区建设初期,一些施工单位和个人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在兰州新区境内进行施工建设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相关职能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而产生的历史遗留性生态损害问题,兰州新区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予以整治修复。近年来,督促并协助相关部门恢复被非法占用、非法破坏的耕地380余亩,联合收缴矿山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4033万元,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1400余万元。
针对涉嫌犯罪并造成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兰州新区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及时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无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督促相关行为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2020年,针对薛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一案,兰州新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立案调查,经委托鉴定,薛某某等人非法盗采的矿石量价格高达7350余万元,被毁损土地的修复费用需1.38亿余元。兰州新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薛某存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既导致国家矿产资源受到极大损失,也严重破坏了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薛某某等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经依法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对薛某某等人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兰州新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薛某某等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恢复其非法采矿行为损害的公共利益。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支持了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薛某某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一审判赔适当,裁定维持原判。薛某某等人以既承担刑责又承担民责的形式为其违法行为“买了单”。
来源 |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